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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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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山(shān)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开展(kāizhǎn)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(dǎjī)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(qiánzài)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(ānquán)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(cūnmín)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该(gāi)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(zhōng)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(zài)家中 ▲发现(fāxiàn)手雷的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(zǒufǎng)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所(suǒ)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后(hòu), 还有这个‘定时炸弹(dìngshízhàdàn)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(de)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(jījí)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”工作(gōngzuò) 主动上交手雷(shǒuléi)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(xuānchuán)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(liánxì)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(gāiméi)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(gèrén)违反法律规定持有(chíyǒu)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(qiāngzhī)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(jiǎnjǔ)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(fànzuìhuódòng)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(guǎnlǐ)规定(guīdìng)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(gōngwù)用枪的人员(rényuán)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(de)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(dìyīkuǎn)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(zuì)的,对(duì)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(qīngyuán)分局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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